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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出国出境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

来源:图艺博知识网

附属医院关于出国(境)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根据近几年有关出国(境)进修学习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出国(境)进修的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业务骨干。

2、 来院工作必须满2年。

3、 若曾出国留学半年以上,则回国后工作须满两年以上。

4、 在学期间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具备资格(与国外合作研究、联合培养除外)。

发放工资待遇、酬金。

3、 对于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公派期限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超过期限者从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4、 对于首次批准时间为3个月内(含3个月)者,这3个月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超过期限者从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5、 其余人员,出国(境)期间,停发一切待遇。

6、 职工出国(境)期间(国家公派者除外),所涉及的一些福利(如社会保险等)按规定需由单位承担的有关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七、 如期回院工作后的待遇㈠ 工资待遇:出国(境)进修人员如期回院工作后,医院按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发放工资待遇。㈡ 假期待遇出国(境)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医院将根据《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学习结束时间"按规定给予享受相应的出国(境)假期(注:以下所指假期均含公休日和节假日)。

1、 在首次批准的期限内,按期回院工作的,可根据首次批准的出国(境)时间享受相应的假期。[A=出国(境)进修时间]A=3个月,可休假10天;3个月〈A≤6个月,可休假15天;6个月〈A≤1年,可休假20天;1年〈A,可休假30天。

2、 经批准延期一次,期满后按期回院工作者,应在第1条规定的标准上根据所批准的延期时间扣除相应的假期,剩余假期不满1周的按1周补足。[B=第一次申请延期时间]B=3个月,扣10天;3个月〈B≤6个月,扣15天;6个月〈B≤1年,扣20天;1年〈B,扣30天。

3、 在享受出国(境)假期内,工资补贴、酬金照发。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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