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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3年修订)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4月16日以粤教继〔2013〕1号发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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