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是:第三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但被事后追认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三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事后未被追认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第三人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中心原则,任一公共当局都不得在其职权范围外行事。行政越权又称为行政超越职权,是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的简称,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在积极的行政活动中超越了法定权力界限,从而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的行为。第二,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和法规直接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授权委托范围。第三,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权能)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第五,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它的权利,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限度等情况,简言之,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没有法律根据。第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一般性原则:1.审判独立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辩护原则;5.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6.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2.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一、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哪些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下列基本原则:1.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2.法院独立审判原则。3.法院审判原则。4.当事人平等原则。5.法院调解原则。6.辩论原则。7.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8.检察监督原则。二、行政复议的原则有哪些(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处理决定。(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量公开进行,以便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进行,消除误解。(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救济。(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这一原则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查;二是,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是否适当。(七)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八)司法审查的原则除法律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决定并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最终裁决,仍应受到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指的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所受到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指的是法官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所受到的限制。法官的司法变更权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的情况,又不宜判决撤销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越权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的。法律规定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他法律规定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中心原则,任一公共当局都不得在其职权范围外行事。行政越权又称为行政超越职权,是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的简称,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在积极的行政活动中超越了法定权力界限,从而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的行为。第二,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和法规直接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授权委托范围。第三,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权能)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第五,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它的权利,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限度等情况,简言之,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没有法律根据。第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中心原则,任一公共当局都不得在其职权范围外行事。行政越权又称为行政超越职权,是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的简称,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在积极的行政活动中超越了法定权力界限,从而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的行为。第二,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和法规直接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授权委托范围。第三,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权能)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第五,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它的权利,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限度等情况,简言之,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没有法律根据。第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