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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者职业健康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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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鉴定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4、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鉴定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4、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知情权:即劳动者对所从事的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存在何种以及存在何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如实载明劳动者工作中将要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了详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知情权不仅仅体现在用人单位首次录用劳动者之时,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但凡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二、自由选择是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择业权:与上述知情权直接相关的,是在充分了解其将要从事的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劳动者应享有完全自主的择业权。此种选择权不仅表现在劳资双方首次建立劳动关系之时,也体现在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环境时。三、获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即如果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供相关危害因素的说明、识别、防护以及应急救治等知识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四、获得劳动防护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劳动者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伤害。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标准要求,比如防毒、防尘面具,一次性口罩显然不符合防护要求,也实现不了防护目标。五、获得因从事相关危害工作的特殊劳动报酬权:此项权利可视为《劳动法》获得劳动报酬权的自然延伸,当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会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劳动者除有权获得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之外,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于其特定危害因素而应当支付的特殊报酬,比如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而且,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七、监督权与异议权:即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义务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视其违法情形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处罚。法律特别规定,劳动者行使监督权与异议权,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八、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对于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而遭受身体伤害的劳动者,法律规定其有权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如果依法确诊为职业病,可进一步申请认定工伤,并据此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九、获得社会救助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十、民事赔偿请求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至于具体的民事赔偿诉求,则可结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主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第2种观点: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权利;以及要求其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鉴定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4、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知情权:即劳动者对所从事的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存在何种以及存在何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如实载明劳动者工作中将要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了详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知情权不仅仅体现在用人单位首次录用劳动者之时,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但凡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二、自由选择是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择业权:与上述知情权直接相关的,是在充分了解其将要从事的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劳动者应享有完全自主的择业权。此种选择权不仅表现在劳资双方首次建立劳动关系之时,也体现在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环境时。三、获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即如果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供相关危害因素的说明、识别、防护以及应急救治等知识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四、获得劳动防护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劳动者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伤害。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标准要求,比如防毒、防尘面具,一次性口罩显然不符合防护要求,也实现不了防护目标。五、获得因从事相关危害工作的特殊劳动报酬权:此项权利可视为《劳动法》获得劳动报酬权的自然延伸,当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会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劳动者除有权获得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之外,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于其特定危害因素而应当支付的特殊报酬,比如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而且,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七、监督权与异议权:即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义务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视其违法情形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处罚。法律特别规定,劳动者行使监督权与异议权,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八、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对于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而遭受身体伤害的劳动者,法律规定其有权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如果依法确诊为职业病,可进一步申请认定工伤,并据此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九、获得社会救助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十、民事赔偿请求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至于具体的民事赔偿诉求,则可结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主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知情权:即劳动者对所从事的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存在何种以及存在何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如实载明劳动者工作中将要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了详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知情权不仅仅体现在用人单位首次录用劳动者之时,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但凡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二、自由选择是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择业权:与上述知情权直接相关的,是在充分了解其将要从事的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劳动者应享有完全自主的择业权。此种选择权不仅表现在劳资双方首次建立劳动关系之时,也体现在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环境时。三、获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即如果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供相关危害因素的说明、识别、防护以及应急救治等知识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四、获得劳动防护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劳动者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伤害。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标准要求,比如防毒、防尘面具,一次性口罩显然不符合防护要求,也实现不了防护目标。五、获得因从事相关危害工作的特殊劳动报酬权:此项权利可视为《劳动法》获得劳动报酬权的自然延伸,当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会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劳动者除有权获得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之外,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于其特定危害因素而应当支付的特殊报酬,比如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而且,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七、监督权与异议权:即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义务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视其违法情形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处罚。法律特别规定,劳动者行使监督权与异议权,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八、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对于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而遭受身体伤害的劳动者,法律规定其有权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如果依法确诊为职业病,可进一步申请认定工伤,并据此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九、获得社会救助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十、民事赔偿请求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至于具体的民事赔偿诉求,则可结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主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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