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林 杨雪珊
( 中船重工第七六〇研究所,辽宁 大连 116000 ) 【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了事业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证据及应注意的相关事项。【关键词】事业单位;考核;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无论是年度考核或是聘期考核,其考核结果是被聘用人员工资晋级、岗位调整、奖励处罚、续订聘用合同乃至解除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本文就事业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聘用合同提出以下应注意的问题。
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据要充分
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职工考核结果不合格,就即刻主张解除聘用合同,而要根据法规程序进行岗位培训、岗位调整等工作;其考核结果不合格需要用人单位反馈和举证事实。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职工内部管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规合法。
一是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以工作绩效为依据,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考核时,不能简单地划票打分,应综合研判考核情况,慎下考核结论。
二是考核方案、考核办法要合法合规,且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接受的考核方案、考核办法,要形有效的会议决议文件,以避免考核后职工对考核方案或考核办法出现异议,影响考核结果使用。用人单位将考核方面的规章制度告知职工时,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如:让职工在参加学习培训规章制度活动记录上签字、在规章制度纸质版手册发放单上签收等。
三是考核内容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
考核标准应当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内容,或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以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为基本要求。考核内容要切忌脱离岗位工作实际,搞一个模板、一个标准、一刀切。要应因岗而异,尽量做到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做到可描述、可定性。
四是要倾听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服务对象是指与自己岗位职责、业务工作等有关联的单位或人员。要客观分析服务对象的意见,不能以偏概全。要善于剔除服务对象意见中的不正确、不客观因素,对可能严重影响考核结果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
五是要关注被考核对象平时表现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职工所取得的成绩或所犯的错误、存在的问题都可能影响考核结果。因此,用人单位平时就应当注意收集和掌握职工日常表现情况,留存相关书面证据。如:职工被表扬被批评的记录、立功受奖的记录以及填写的过失单、递交的检讨书、情况说明、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职工过错性材料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六是考核结果的决定和告知程序。
考核结果一定要经过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或单位考核工作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要形成书面意见。考核结果要下发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员应当签收确认,留下书面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不能所在部门管理人员或他人代收。如果员工拒绝签字确认上述考核结果,单
10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公示下发的规章制度形成书面记录、影像记录或对此行为作出其他处理。如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可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二、用人单位调整考核不合格人员工作岗位要合情合理
法规赋予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调整岗位的原则。在调整考核不合格人员工作岗位时,要本着合理化原则进行。用人单位应该考虑到被调整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位跨度、工作能力以及可供调整的岗位等因素,不能将其调整到无法胜任的岗位。应从实际出发,调整到一个难度相对小一些,有可能适应和胜任的工作岗位。岗位调整前,应组织被调岗的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新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做好被调岗人员聘用合同相应内容的变更工作。
三、解除考核不合格人员聘用合同的条件
一是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且无正当理由又不同意调整岗位、变更其聘用合同相应内容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是经岗位调整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即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先将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解除考核不合格人员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办发[2002]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因考核不合格而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并予以经济补偿。
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的,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被解聘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这里所说的职工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内的人员,其工资是指职工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五、做好解除聘用合同的后续工作
受聘人员与所在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解聘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开具相关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用人单位还应当做好被解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帮助被解聘人员妥善解决、处理离职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监督其离职交接工作。
参考文献:
[1]庞春云.从人力资源管理全流程法律操作实务与案例精解[M].法律出版社, 2016.
[2]于丽苹.企业人力资源全程法律顾问[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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