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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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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盗窃罪

法定刑 构罪事实 量刑幅度 量刑起点 三年以下有期徒管制、单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贫困山区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及“特别严重情节”,入罪标准为前款50%。)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在两年内盗窃三次 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数量达到二十五份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 9-12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三万元)(有“特别严重情节”,入罪标准为前款50%。)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 一般文物超过三9-12个月 3-4年 每增加六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四千元) 1个月 一般文物二件的 9-12个月 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 每增加七份 1个月 1-3个月 3-6月 个 每增加一千五百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 1个月 增加刑罚事实 增加标准或 增加基准刑 基准刑 刑、拘役、县、市为一千元)(曾因盗窃受过件,每增加一件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一件 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 8种“特别严重情节”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三十万元)(有“特别严重情节”,入罪标准为前款50%。)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 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一件 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每增加一种情形 12-24个月 每增加一件 每增加一件 每增加一百份, 9-12个月 12-24个月 1个月 10-12年 每增加一种情形 每增加五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三万元), 12-24个月 1个月 三级文物二件的 每增加三十份 30-36个月 1个月 从重处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8种“特别严重情节”(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有情形之一 每增加一种 +30%以下 +10%以下 +10%-30% +20%以下 +20%以下 +3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 3.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 4.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 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 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 +40%以下 -20%以下 -30以下 -20%-50% 从宽处罚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 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1.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5)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6)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7)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8种“特别严重的”的情节: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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