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文书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文书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提高文书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文书编制
第二条 为了保障医疗文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纸质或电子版医疗文书。
第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适应自身需求的医疗文书模板,确保医疗文书规范、统一和易于理解。
第四条 医疗文书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准确原则,编制的医疗文书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故意夸大或隐瞒病情;
(二)客观中立原则,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进行客观中立的描述;
(三)专业术语原则,使用科学的医学术语,避免口语化表达; (四)规范用语原则,文书应使用规范的表达方式,避免模棱两可和歧义;
(五)语言简洁原则,避免冗长的描述和废话;
第三章 文书审批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文书审批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医疗文书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初稿审核:编制医疗文书的医务人员应将初稿提交给主管医生或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 (二)审批审核:经初稿审核通过后,将医疗文书提交给医务部门或上级批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生效; (三)存档备案:经审批通过后,将医疗文书归入档案,定期进行备案。
第四章 文书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和文书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文书存档管理制度,确保文书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第九条 医疗文书应分类存储,并且设置必要的索引和检索系统,方便医务人员查询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对医疗文书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其规范、准确和有效。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文书进行抽查和核查,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配合监督和检查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反医疗文书编制、审批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本制度为医疗机构医疗文书审批管理的基础,对于提高医疗文书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贯彻执行本制度,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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