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 人民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 履行合同义务 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 增加诉讼请求 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交由下级人民审理的,该下级人民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