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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调整

来源:图艺博知识网

苏州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进行了调整。

时间调整如下:

1、原定12月25日(周六)发起的缴存托收,提前至12月24日(周五)进行,缴存托收签约日期为每月25日的单位需提前做好资金准备,避免托收失败;

2、12月27日起,暂停办理退缴、大额个别补缴、职工账户跨区转移 (包括大市范围内转移、全国异地转移接续)服务,12月27日12:00起,暂停网上业务大厅汇缴和柜面手工跨行托收服务;

3、12月28日起,暂停网上业务大厅“个人账户封存”服务;

4、12月31日12:00起,暂停所有线上服务;

5、2022年1月1日9:00起,恢复所有线上服务,手工跨行托收服务于2022年1月4日9:00恢复办理。缴存单位、缴存职工需关注好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并做好资金安排。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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