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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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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有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一般程序的处罚决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等。下面,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方式。

交通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交通当场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二)一般程序处罚决定

对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在执法过程中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未适用简易程序且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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