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口和住宅面积的综合考虑计算,补偿的计算基础是土地和住宅的实际面积。家庭人口多,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应按人口优惠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1)拆迁公司按规定标准向拆迁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2)房屋补偿费用补偿被拆除房屋所有者的损失,按被拆除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3)周转补偿费用,用于补偿被拆除住宅的临时住宅和寻找临时住宅的不便,按临时住宅条件分类,按被拆除住宅的人口每月补助。
(4)奖励性补偿费,鼓励被拆除的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拆除房屋,或者自愿放弃搬迁到郊外或者不要求拆除公司的住宅,房屋拆除补偿费的各个标准由当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决定,拆除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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