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 7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帐款 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 K# L- z& f% `. i, ~9 K9 F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5 B/ t\" [\" Q0 Z) {: |- w中国会计社区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bbs.canet.com.cn6 C3 d# O8 Y, F! ?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 S$ K% l, x9 \\2 E( B7 U+ ?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w7 w P\" w$ x; i$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v. ^4 i/ k6 m' o8 D# s中国会计社区是国内最知名、最火爆的会计论坛.中国会计网(www.canet.com.cn)主办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 c* F\" S5 |. d6 L, l: c) \\中国会计社区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0 z( `% R. w, I* Q V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会计社区- n u8 h; Q1 j. a' y/ C% N' 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折让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中国会计社区是国内最知名、最火爆的会计论坛.中国会计网(www.canet.com.cn)主办\" I9 e' X6 Q6 W5 O. d
根据《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L$ m; l% p' m q; H& o: 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 \\- @/ p! O8 r% c' m8 a 1.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 Z. V0 t! Q. M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D R/ p! A+ Ybbs.canet.com.cn 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3 v4 l' b7 v0 [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 I) ^# o6 A* O2 F\" ?6 {1 O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bbs.canet.com.cn/ y\" j8 ^% O* `$ a0 m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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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09-5-4 19:15 | 我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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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ssueeq | 十七级 名人 达人 擅长领域: 财务税务 商业/理财 参加的活动: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这么专业的给我回答,我可能还要问你,在此先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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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0-2-2 10:3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某市一家商场近期在搞促销活动,对顾客以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的方式促销商品。请问,采取这两种
方式销售货物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
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专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进
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
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
得开具专用。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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