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 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 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 进一步肯定了开庭审 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 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 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由于仲裁最大的特点在于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公 开审理,即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时将允许仲裁审理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 记者采访和报道。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yibo.net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