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的主管部门为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 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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