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2006)》(财会[2006]3号)
第二条补助,是指企业从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财税法规规定,您公司收到部门给与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财政补贴,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XX元
贷:营业外收入XX元
土地票据是财政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不合法票据。部门是不能开具的,应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收据。
土地出让金返还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则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土地出让金返还如果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则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土地出让金返是企业的财政补贴收入,进行土地清算不需要冲减企业的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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