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著作权: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职务作品:所谓职务作品,是由于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和他所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作品在著作权归属上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着区别。
领接权: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它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
商标权: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地理标志:是指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联合商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
善意侵权:善意销售或使用,指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经专利权人为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上擅自标注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
本国优先权制度:指在本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
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在“虚”中“拟”出来的“物”。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不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其实施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其他人无权为物权人相同的行为。法律对物权人权利的限制规定,是个别现象。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主要是创造成果的权利人),对其创造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的约束条件,法律还明确,具体,广泛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3.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对物权对象的“物”的占有来实现其权利。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无法通过对其“知识”实行“占有”来实现其利益,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作为财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创造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可以无偿利用的公共资源;商业标记的注册,也有法定期限,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注册,法定期限不续展的,也进入公共领域。物权则无此法律品性,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物权作为劳动产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取决于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知识产权则不然,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知识,因其不属于劳动成果,其本身就是无价的,知识并非价值的承载者。
作品成立的要件
第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第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第三:该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类型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实用艺术作品
6.摄影作品
7.电影等视听作品
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9.计算机软件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一,不适宜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有些具备了作品的条件,但是为了国家或公众的利益,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这种情况有两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第二,欠缺作品实质要交的对象
这些对象具备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这类特点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象,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艺术形式,应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方式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申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申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的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八种侵权行为适用行政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领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领接权的技术措施的,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领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1.保护范围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表的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而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既涉及产品的外形也涉及产品的内部结构。
2.外观设计的目的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而不重视技术效果;但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旨在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
3.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而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
专利权产生的消极条件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依我国专利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发生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权的限制
1.专利的保护期
2.首次销售
3.善意侵权
4.先行实施
5.临时过境
6.非营利实施
7.为行政审批而实施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人,申请人离化的原因
1.发明人以外有了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处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2.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给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注册原则
4.申请在先原则
5.审查原则
6.自愿注册原则
7.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8.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
一、绝对禁止条件
(一)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而禁用的标记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物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记。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4.与标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和近似的标志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二)禁止将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用作商标
1.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的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关于地名做商标的禁止性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得地名或者公众知晓,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关于三维标志禁止作为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五)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六)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
(七)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相对禁止条件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
一、商标的显著性
1.臆造商标
2.暗示性商标
3.描述性商标
4.借用商标(任意性商标)
二、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混淆
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2.转让人要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同转让,不能形成商标权的分割。
3.转让人已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转让之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4.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5.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注册商标,受让人还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许可生产的证明。
注册商标的终止
注册商标的撤销:
1.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改变的
2.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3.商标注册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实用其注册商标的
4.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
注册商标的注销:
1.商标注册人消灭,无继受人或无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该商标权归于消灭
2.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且已过宽展期,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核准的,该注册商标终止
3.商标注册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3.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4.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3.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
7.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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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803法国保护商标权《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
1709年保护商标法的英国的《安娜女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