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时静空我现在是一枚中年人了,想想小时候最爱看的武侠电影《自古英雄出少年》,还觉得有股豪气在心中。在大多数成年人的眼中,少年往往是充满热情,阳光向上的。每每看着那十几岁的少年,总会让人不由得想起自己的年少时光,还有那些远去的记忆!
近四十年的经济飞速发展,咱们国人的物质生活开始越来越好了。可是熊孩子呢也开始随之多了起来。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比方说:
执行了近二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让孩子成为全家人关心的焦点;
经济条件的好转,大人们出于对以前吃苦经历的心痛经历,对孩子就会格外溺爱;
为了改善家庭生活,父母会跑去外地打工,幼小的孩子就成了留守儿童,等等、等等。
总之,就是大人的社会出现了各种问题,所以使得现在的骚年们纷纷地变成了“熊孩子”。“熊孩子”问题也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和家庭的一大“痛点”。
普天之下,到处都有“熊孩子”的身影呐!这熊孩子有个特点,那就是打不得、骂不得,让你恨得牙根痒痒,可于理于法,你都拿他们没有办法。现实中,你有没有这样一种感受?面对“熊孩子”,经常就是深深的“挫败感”!
特别是在十三岁左右的少年,可真不得了!这个时期的孩子正处在从小学到中学的过渡阶段。他们慢慢地从儿童蜕变为风华正茂的青少年,似乎已经不是“孩子”了。
是、这、样、子、吗?
现实中发生的事让我们对这些骚年们一再地产生怀疑。不信?那我们来看看几个案例吧。
2009年,黑龙江两名13岁的男生强奸了一名18岁的女生。我的天!小屁孩子欺负大女生?真是不可思议!
这俩熊孩子作的真够大的,在强歼之后又向受害者身上泼汽油,打算烧死受害者!受害女生后来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还是被严重毁容。可这两名作案者,却因作案时未满14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竟然都被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死女教师”的恶性事件。经查,廉桥镇在校学生13岁的刘某、12岁的赵某、11岁的孙某三人,啊不对!是三个“熊孩子”预谋,到新廉小学对在校教师实施抢劫。
当天12点左右,三个“熊孩子”就窜到新廉小学宿舍楼,将被害人,52岁的女教师李某叫出宿舍,手持木棒对李某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某的嘴巴,致被害人李某死亡。
随后,三个“熊孩子”将李某的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由于三名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规定免于刑事处罚,最终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教育学习。你说犯了这么大的案子竟然只是这么轻的惩罚,会有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可怜的李老师教书育人一辈子,就这么白白地送上了性命!
今年6月13日,在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金川县,一名13岁的少年,为了抢夺一部苹果手机,将矿泉水瓶中的汽油泼到了24岁的乡村女教师杨冬玲的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经医院的诊断显示,杨冬玲的烧伤达Ⅲ度标准,属于特重度烧伤。但作案的少年,由于未满14周岁,最终被仅仅处以由监护人“看管”。
今年7月,广西岑溪一名13岁少年为劫财,连续杀害3名同村儿童。被警方抓获后,因其未满14周岁,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只被执行三年的收容教养。
由于该案一度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因此当收容教养的决定出来后,曾经引发当地群众不小的争议。
那时静空就想发出这样的疑问了,这13岁的少年,怎么就成了太多人的“噩梦”了呢?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十四周岁以下被认定为无责任能力的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即便犯下杀人、暴力伤人这样的恶性案件,犯罪人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公安机关通常无法提起公诉,加之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因此法院受理、重判的案例也极少。
应当知道,并不是所有十三岁的少年都是“熊孩子”。成为“熊孩子”的那些少年,他们的成长经历大多是不尽如人意的。经过分析可以看出,他们大多受各种各样的家庭教育和社会不良风气等因素的影响。
我们坚信,有更多的青少年会把磨难当成成长的催化剂,在逆境中反而更健康的成长。所以,外部的客观因素不应成为“熊孩子”们犯罪的借口。
不过,那时静空我认为,如果说孩子没有是非分辨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监护人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总要有人来为过错行为“买单”负责,否则,天理何在?正义何存?健康的社会秩序又如何去维护呢?
有不少人就提出,这成型于1979年的刑法,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相应调整。从多个案例看来,现行刑法已经成了青少年犯罪的“免死金牌”了!
法律法规要与时俱进。要知道,现在的孩子,由于物质条件越来越好,身体普遍发育得接近于现在的成年人了。再加上由于社会开放度越来越高,资讯相当发达,现在的孩子要比十几二十几年前的孩子见多识广,也有了自己的思想。他们的身、心成熟度都越来越高了。
那时静空想说,在这种情况下,对作恶的少年们免于刑法追责,对于受害者来说,很不公平!
现在13岁大的少年,已经会有意识地主动侵害别人了,这是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的,所以必须按故意伤害罪严惩。可是,一遇到这样的案件,我们的一些所谓法学“专家”们就会跳出来,为作恶的少年们发声辩护,这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许多孩子因为被纵容、被胁迫、或者是盲目从众,由此形成了极不健全的人格。这种人格下,就会形成极其残忍的仇视他人、仇视社会的心理。这不能用一句简单的没有是非分辨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推脱责任,就免于处罚。
那时静空我再次强烈发出呼吁,一定要降低刑责年龄!小小少年都已经有了杀人害人的意识,那么就必须有相应的严厉法律惩罚措施应对,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如果拿未成年来搪塞罪责,那么必然会纵容更多的未成年暴力犯罪,去伤害更多的无辜!
我记得豆瓣曾经有句话:如果你性本恶,我又何必在乎你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