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具体要求及规定
(1)人民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异议成立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3)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4)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
(5)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什么呢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huatuoyibo.net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