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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兵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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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退伍兵的待遇有: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2、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3、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4、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5、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6、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

7、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法律依据:

军事委员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由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由发给一次性退役金 ,一次性退役金由财政专项安排;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 -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应当加强对退役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此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

(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承担;退役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应当免费为退役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 ,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

第二十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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