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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博士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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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四章第第三款规定:博士研究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授予博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有较好的写作和听说能力第一外国语非英语的博士生必须选修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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