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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有效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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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兽药的有效期:是指兽药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一般稳定性比较好的药品,在贮藏过程中,药效降低较慢,毒性也较低。但有一些稳定性较差的药品,在贮藏过程中,药效可能降低,毒性可能增高,有的甚至不能药用。对这一类药品必须规定有效期,过了有效期必须按照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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