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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动火安全措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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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办理合格的动火证,对动火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消除可燃物,动火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要有专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动火,动火结束后要清除现场一切残余火种。

法律依据:《三级动火安全规定》

第二条 一级动火。指处在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危险性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指一级、二级以外动火作业。

第三条 三级动火管理程序

第一级动火如须提前一天由动火所属作业区提出,先经工段长审批,然后由作业区安全员审批,再由作业区领导审批后,报消防部门和安环部审批,再经主管公或公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第一级动火证期限为一天,当天动火作业不能完成的,经安坏部审批同意后,可延长一天。第一级动火证一式四份,安环部、消防队、所属作业区、看火人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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