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定范围内的破产费用,申请人不用预先支付/交纳,可按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一、如何确定企业清偿债务的顺序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清一下清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在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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