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户口迁出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若损坏无法利用,原则上集体会无偿收回。当事人可携带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宅基地所在地的村主任,以其答复为准。
法律分析
1、原则上来说,当事人户口迁出后,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损坏不能利用的,是会由该集体无”偿“收回的;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该宅基地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拓展延伸
农村户口迁出对家庭房产土地的继承与转让问题
农村户口迁出对家庭房产土地的继承与转让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选择迁往城市,这就涉及到他们在农村的家庭房产和土地的处置问题。在农村,土地往往是家庭的主要财产,对于户口迁出后的继承和转让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和问题。首先,对于迁出户口的农村家庭,他们可以选择将房产土地继承给子女或其他亲属,但需要遵守相关的继承法规。其次,如果农村户口迁出者决定将房产土地转让给他人,那么需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遵守土地管理。此外,还要考虑到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确保迁出户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因此,在处理农村户口迁出对家庭房产土地的继承与转让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和个人情况,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
结语
农村户口迁出对家庭房产土地的继承与转让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和方面,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保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是家庭主要财产,继承需遵守相关法规;转让需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并遵守管理。同时,要考虑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保护迁出户口者的权益。处理此问题需综合法律、与个人情况,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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