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产的离婚行为如下:
1、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结婚证不能共用房屋为借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房产证,离婚时予以否认;
2、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人擅自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际上自己是房地产的所有者,离婚后,将房地产转让给自己的名义;
4、将平时的工资转入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擅自以现金方式取出存款;
5、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卖出,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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