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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后可以补充证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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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言格式:首先写清证人的身份信息,证明内容:(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过程,看到的结果。注意,只写证人自己看到或者听到的事实,不要写推论,用词要简练,明确),签字或者盖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五十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意见证据规则;2.证据能力规则;3.证据的合法性规则;4.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5.当庭证据的采信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3种观点: 证人:姓名,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与原(被)告为 关系。证言内容:(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过程,看到的结果。注意,只写证人自己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不要写推论,用词要简练,明确)证人:***(签字,指印,右手食指,按在名字上)年 月 日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的诉讼地位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突然补充证言可能会对原来的证言产生影响,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补充的证言是与原来的证言有矛盾的,可能会削弱原来的证言的可信度。但如果补充的证言是进一步证实原来的证言的,可能会加强原来证言的可信度。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有权补充证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补充或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人民可以不予采纳。总之,证人突然补充证言可能会对原来的证言产生影响,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人民可以不予采纳。

第2种观点: 证人证言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址:***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现就***证明如下:************************以上就是我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我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若属伪证,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应当在庭审中作出,但如有必要可以先行作成书面证言。如果在庭审过程中,证人的证言存在遗漏或不清晰的情况,法庭可以要求证人进行补充证言。具体的补充时间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而定,一般应在庭审即将结束前进行。法律依据:1.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人应当在庭审中作出证言。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可以提出书面证言。2.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法庭对证人的证言,应当进行审查,并可以询问。3.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 证人的证言存在遗漏或不清晰的,当庭应当让其补充,并告知其作假将受到法律制裁。4.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补充未在起诉状、答辩状、裁定书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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