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查询进口报关单,需要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系统输入海关编码,即18位报关单编码。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出入境日期”并不是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清关是出口货物的运输票据,也称为码头收据。通关单是海关出具的单据,此单据第四联为出口退税。无纸化报关后,海关不再开具此票据。装运单(SHIPPING ORDER)是接受托运人装运申请的船运公司发给托运人的单据,用于命令船长装运货物。既是托运人向船舶(或陆运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通关的凭证。只有海关签署的装船单,船舶(或陆运单位)才能接收货物进行装船、装车等。因此,在实际业务中,装载订单也称为海关订单。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对于海关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或部分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贸易法》 第十五条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3种观点: 进出口货物是报关人依据海关法律法规要求填制的,用于向海关说明进出口货物商品品名、数量、贸易方式等基本情况,申请海关按所申报情况进行监管并予放行的通关单证。 报关单是由报关人对进出口商品的基本情况进行的说明,主要包括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进出口口岸、贸易方式、成交方式、运输方式以及涉及到国家的相关情况。海关接受报关人的报关单后,将根据其申报的情况,在审查、核实无误之后,将按照所申报的情况适用相应的法律,实施不同的管理。 另一方面,报关人递交报关单之后,应承担相应的,即要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与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开展监管、征税、统计以及、打击走私工作的重要依据,报关单的真实与准确性直接关系国家有关法律和对外贸易的与实施。因此,报关人必须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根据进出口行为的实际情况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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