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对党员除名批复
目前,除名争议处理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等。下文是对除名党员组织批复,欢迎阅读!
组织对党员除名批复一
机关党总支:
《关于对给予党内除名的请示》已收悉,从20xx年1月起至今未缴纳党费,也未参加组织活动,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经20xx年1月23日会审议表决,同意对给予党内除名处理。
请在大会上宣布。
特此通知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xx年1月23日
组织对党员除名批复二
关于对作党内除名处理报告的批复
支部:
你支部x年X月X日《关于对作党内除名处理的报告》收悉。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也拒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或缺乏意志,不履行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且拒不接受组织的帮助,符合党章规定的除名条件,经讨论,同意你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对作自行脱党(或劝退出党、自愿)处理并从党内除名。
组织对党员除名批复三
浙江海德曼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你的《关于员处置意见的报告》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支部对两位同志的除名决定。
20xx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