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电脑自购公用补贴管理办法
(09修订版定稿)
笔记本电脑“自购公用、每月发放包干补贴”的办法自2004年开始实行以来,在提高设备完好率、简化管理、提高费用计划性及兼顾员工的个性化选择等方面都发挥了不错的作用。
根据该办法几年来实行的情况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现将原定小范围内试行的《笔记本电脑自购公用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推广到全公司实施。根据前一阶段的试行情况,现对补贴办法最终定稿如下:
具体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1. 公司技术部门全体技术人员。 2. 市场部全体人员。 3. 职能部门经理级人员。
4. 其他经主管总裁认定因工作需要购置笔记本电脑的人员。 二、补助发放标准及流程
1、符合上述标准的人员,需填写《笔记本电脑自购公用申请单》,报本人所在部门的主管总裁批准及表中列明的各主管部门批准。 2、申请人员应保证所购买的设备性能配置能满足本人工作要求。
在购置电脑后应持《协议书》和购置(或收据)复印件到行政部备案并到财务部核定补贴金额,律师审核无误后签定协议并通知财务部,自办理手续并设备使用满一个自然月后开始发放补助。
3、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四年;公司在设备购买后的四年内每月发放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为公司核定的补助发放基数的四十八分之一。 4、补助标准:
技术人员:实际购买价格在8000元以上的,按8000元补贴;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补贴;
非技术人员:实际购买价格在6000元以上的,按6000元补贴;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补贴。
5、补助由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发放一次。相关人员在领取补助时,需填写《支出凭单》并提供等额有效,部门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
6、购买者提供的设备价格应与市价基本一致。经行政部确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按行政部提供的价格核定补贴基数。 三、其他事项
1、 本人原使用的公司电脑需交给行政部统一另行分配。 2、 相关人员如果自补助发放之日起四年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终止,则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公司不再发放补助。 3、 相关人员如果自补助发放之日起满四年且与公司劳动关系
依然存续的,可重新申请购买笔记本电脑。补贴标准按购买年度公司标准执行。
4、 相关人员如果在补助发放期间连续一个自然月以上未在本
职岗位上工作,则相应期间的补助不再发放。(补贴期限及设备更新日期顺延相应月份)
5、 相关人员所购置的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归本人所有,并该
台电脑的维修以及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本人承担。 6、 原则上上述电脑在补助发放期间不得更换为低于原配置的
电脑,如果本人坚持更换的,公司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如果本人另行购置新笔记本电脑的,按照新购笔记本电脑重新办理补贴申请,但前后两段补贴期间合并计算不超过四年。
(2)如果本人在转让原有电脑后使用其他二手笔记本电脑的,公司行政部门将对该笔记本电脑进行二手电脑估价,并根据估价重新确定补助发放基数。前后两段补贴期间合并计算不超过四年。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此前已按原标准批复的补贴协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初次购买笔记本电脑,补贴年限未满四年的,按照原协议标准补贴至四年期满为止。
2、
初次补贴已达三年,继续使用原设备并按50%领取补贴的,在该补贴执行满一年后终止执行。
3、 上述人员如新购笔记本电脑,应自原设备批准领取补贴之日起计算满四年方可计发新的笔记本电脑补贴。
二00九年六月一日以后已按修订后的试行版办法签订笔记本 补贴合同的,应按照本办法修订有关条款。已经发放的月份的补贴不再变动,余款在剩余的月份中平均分摊发放。
特此通知。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修订试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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