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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图艺博知识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08)徐民二(商)初字第1735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家滨,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国滨,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9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钱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国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建立了供货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下属单位之茵凤祥酒店提供调料,每月结帐一次。但从2007年2月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5,401.26元。故诉请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85,401.26元; 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被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下列证据材料: 询征函一份。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人民币85,401.2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968元,由被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审 判 员 钱 展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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