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自2009年11月中旬,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设赌,经营管理昌平某镇一无名游戏机厅,总计盈利22000
余元人民币,后被民警查获。
2009年11月份,李某承租了昌平某镇沿街的一个门脸房,准备开设游戏厅,店里共购置了10台机子,其中3台是游戏机, 7台是机。经营不到一个月,就被查获了。
李某平时看店,看管机,有时也负责给的人换币。机的玩法是:麻将机和斗地主机是10元钱100分,泰山机是10元钱1000分。参与的人交钱后,李某等人(其他人另案处理)会将对应的分值的游戏币交给参与的人,的人将游戏币投到机的投币口,机就会显示对应的分值,然后就可以了。如所买的分值输完,还需再买分值,如果不玩了,机内还有剩余分值,李某
等人就会根据分值给对方退钱。
店里有一个红色记账本和一个白色记分本,由李某负责记录,如果李某不在就由其他人记,店里平时都是由李某负
责收钱,李某不在时,才由其他人收钱。
每天到游戏店来参与的概有七八人,每天利用机能挣1000元左右,从经营游戏室开始营业到被查获一共挣了20000多元,除去房租、发工资,赢利大概3000
元左右,都让李某花了。
日前,昌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李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实施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得以修正,原来统一的罪被分解成为两个罪名——罪、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从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是指为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符合上述行为特点,不论组织的人数或者金额的大小,都将构成本罪。对于罪,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对于开设赌场的量刑更重,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假借开设游戏厅之名,开设赌场,通过“以钱换分”的方式利用机吸引他人,已经符合我国刑
法的相关规定,成立开设赌场罪。
检察官建议: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网络、计算机和机开设赌场的犯罪也日益增多,这就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像“上班”一样去,这些人俨然将作为了自己的“第二职业”。犹如毒瘤,害人不浅,要杜绝这一恶习,必须加大对提供场所相关人员恶劣行径的打击
力度,只有这样方能还城市“一片净土”。
文/张俊睿、董军、刘霞、董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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