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xxx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xxx县梅水乡园村村上陈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xx,男,xxx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xxx县油石乡清溪村岭下组。身份证号码:3xxxx,联系电话:xxxx。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xxx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共计xx元整。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6月27日,被告因xxxx缺乏资金借原告人民币xxx元,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张,第二天被告出具书面保证书给原告,承诺于xxx年6月27日以前还清。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判决被告xxx偿还原xx人民币xxx元,并支付利息xxx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上犹县人民
原告: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一份;
二、证据两份(欠条、保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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