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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鉴定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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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上海勤岭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 被申请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工业展览馆装饰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意见书

公信中南[2013]建鉴字第 号

上海仲裁委员会:

我公司受贵会(2013)沪仲案字第0137号委托对新余市工业展览馆装饰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工程审价。我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涉案意见,结合有关法规,对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出具了鉴定造价、并向双方当事人征询意见,鉴定结果如下:

一、鉴定内容: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0137号委托对新余市工业展览馆装饰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工程审价。审价事项为新余市工业展览馆装饰工程造价(其中包括入口形象柱及美工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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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概况:

该工程位于江西省新余市开发区,申请人为上海勤岭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岭公司),被申请人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意空间)。2011年7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工程量按双方现场确认之工程量为准,单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实际施工面积结算。”由于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较多,存在较多合同外单价现象,当事人双方对施工技术核定单中合同外单价是否能作为结算单价存在争议,无法达成最终的结算费用,上海仲裁委员会委托我公司按照其委托事项对本工程结算造价进行鉴定。

三、鉴定依据

1、 本工程施工合同;

2、 本工程当事人双方确认的竣工图; 3、 现场踏勘记录; 4、 本工程会商纪要;

5、 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针对鉴定初稿的回复意见; 6、 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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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意见

(一)、本次鉴定结果:

1、经鉴定:本工程无争议部分造价为2034038元;争议部分差价为23730元,(详见下表1)。

新余市工业展览馆装饰工程鉴定汇总表(表1)

金额单位:元

序号 一 项目内容 无争议部分 勤岭公司 认定价格 2034038 15232 128806 10000 21730 21730 0 2055768 点意空间 认定价格 争议差价 0 备注 2034038 15232 128806 10000 -2000 0 -2000 2032038 1 新余市工业展览馆装饰工程 2 新余市工业展览馆形象柱 3 原有外立面装饰拆除 二 1 争议部分 新余市工业展览馆装饰工程部分项目差价 0 详见无争议明细表 0 0 23730 双方协商价 合同包干价 2 安全处罚扣款 合计 详见争议部分鉴定汇总21730 表 详见争议部分鉴定汇总2000 表 2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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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鉴定:本工程争议部分造价为23730元,(详见下表2)。 序号 一 工作内容 新余市工业展览馆装饰工程争议部分鉴定汇总表(表2) 差价 争议原因 勤岭公司意见 点意空间意见 金额单位:元 鉴定单位意见 经审核勤岭公司经审核点意空认定价格 间认定价格 新余市工业展览馆装饰工程部分项目差价 1 铝塑板4mm厚40丝与50丝差价差费用 6782 0 2 钟楼大理石干挂差价 3207 0 3 拆除等零星用工差价 83 0 所谓我司504元/m2反悔价为本项目发生纠纷前我司的测算差价应按合同价518.21-504价,由于最终本项目的结算发建议不计取铝塑板4mm厚40丝与50丝6782 元/m2=14.21元/m2计算,504生纠纷,双方未能对结算费用差价差费用 元/m2为点意空间反悔价 达成一致,估最终的价格应以鉴定单位的鉴定价格为准 合同条款中关于点意空间现场代表钟楼大理石干挂单价应以施我司现场代表王清军只有确认王清军权限的相关约定,由仲裁裁3207 工技术核定单点意空间确认工程量的权限,无确认价格的定。如裁定王清军具有确认价格的权的单价为准 权限 限,则勤岭公司应计取3207元差价;反之勤岭公司不应计取差价。 合同条款中关于点意空间现场代表拆除等零星用工单价应以施我司现场代表王清军只有确认王清军权限的相关约定,由仲裁裁83 工技术核定单点意空间确认工程量的权限,无确认价格的定。如裁定王清军具有确认价格的权的单价为准 权限 限,则勤岭公司应计取83元差价;反之勤岭公司不应计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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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墙上下梁油漆差价 8258 0 8258 合同条款中关于点意空间现场代表外墙上下梁油漆单价应以施我司现场代表王清军只有确认王清军权限的相关约定,由仲裁裁工技术核定单点意空间确认工程量的权限,无确认价格的定。如裁定王清军具有确认价格的权的单价为准 权限 限,则勤岭公司应计取8258元差价;反之勤岭公司不应计取差价。 部分项目差价小计 0 0 23730 二 安全处罚扣款 合计 勤岭公司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处罚扣款是否应所谓的安全处罚扣款是没有-2000 安全操作,引起地面起火,我计入本次鉴定范围内及“处罚单”事实和合同依据的 司对其进行处罚。 的有效性由仲裁裁定 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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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说明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合同原则的争议,主要为现象甲方代表的签字权限。

2、关于申请人勤岭公司提出的上下梁油漆等单价偏低事宜。我公司依据市场行情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我司的测算单价不作调整。

3、关于申请人勤岭公司提出的安全处罚扣款是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的,不应扣款事宜。我公司已将其计入争议项目内,请当事人双方进一步提供依据后由仲裁裁定。

4、关于被申请人点意空间提出的主材单价高于合同签订时间和施工当时材料单价事宜。我公司认为点意空间需明确什么主材单价高于施工期单价,本次鉴定我司无法进行调整。

六、本次鉴定费用

本次鉴定费用为45000元,由勤岭公司垫付。 附件

1、鉴定明细; 2、仲裁委托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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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003100081593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003100061056

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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