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学校公物是国家的财产,人人都要爱护。凡有关责任人(单位)因故意过失,不按要求使用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物损坏的均应赔偿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单位)故意和侵占财物的,除赔偿退还外,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予以批评教育。为了培养师生爱护公物的良好行为习惯,树立人人有责的主人翁意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国家资产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赔偿范围:校内用于教育、教学及生活的设施和装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各部门、师生员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学校总务处是校内公物损坏赔偿的主管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教育处应予以配合。
第二节、赔偿原则:
第五条、学校所有财产均属国有资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损坏公物必须赔偿。
第六条、凡损坏公物可修复使用的赔偿配件价格及修理费。不能修复使用的照价赔偿。
第七条、因失误损坏公共财物的,按价赔偿。
第、有下列故意损坏且情节恶劣情况之一者,除从重赔偿处罚外,学校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1.故意破坏或唆使他人者。
2.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3.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第九条、班级内公物的损坏,若追查不出具体的个人,则由班集体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严赔罚。
第十条、对举报有意损坏公物者的人,学校予以表扬和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公物确属自然损坏,不列入赔偿范围。
第三节 赔偿方式:
第十二条、赔偿方式分为现金、实物和负责修理恢复原样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现金赔偿款由保管室开具赔偿缴款单,到学校会计室交纳赔偿款。赔偿款应在三天内交清,逾期不交者从重处理。如有困难者说明原因可分期或缓期交付,但不得超过半月,逾期不交,应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一周内办好,不得拖延。
第十五条、外来人员损坏公物同样处理,赔偿由其本人负责。若当天赔偿有困难,应以适当物品抵押(或由本校师生具保)后嗣后赎回。由本校师生带入者损坏公物,均由带入者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故意损坏,致使公物无法修复的,视情节按购买价的1-5倍赔偿。无意损坏,按原价或修理价赔偿(以相关为准)。
第四节 赔偿金管理
第十七条、赔偿现金一般为损坏财物的成本和维修服务费之和。 第十、赔偿物品价格由总务处提供,会计开收据。 第十九条、赔偿金纳入学校的维修资金账户,用于公物损坏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总务处对各班损坏公物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公物损坏严重的班级,该学期不能被评为先进班级。
附录:部分常见公物损坏赔偿标准(未写物品损坏按其价格赔偿):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项 目 单 位 张 张 个 金额(元) 备 注 单人课桌 单人课凳 课桌椅脚胶套 窗玻璃破 窗扣 门锁 教室门 门玻璃 大门面板 日光灯 投影仪 电风扇 电子白板 开关、插座 教室垃圾桶 涂抹、雕刻课桌凳 攀折花木 沾污墙壁 广播音箱 机柜 块 个 把 扇 块 面 盏 台 台 块 个 个 人次 人次 人次 个 个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电脑 电风扇调速器 “安全出口”标志 消防箱 防火门 宿舍木门 宿舍铝合金门 铝合金玻璃 床 橱柜 橱柜门 面盆 水嘴 窗帘 节能灯 便池、地漏堵塞 门把手 插销 门鼻 幕墙玻璃 台 个 个 个 扇 扇 扇 块 张 个 扇 个 个 个 盏 次 个 个 个 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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