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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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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方法分析

文章用实验的方证了易拉罐装带气的液体(如啤酒、碳酸饮料)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方法的选择。

标签: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净含量检验

在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规定以体积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时,计量检验方法有3种,即绝对体积法、密度法和相对密度法。

通常情况下,对于不易挂壁、流动性好的液体,选用绝对体积法,而对于容易挂壁流动性不好的液体,选用密度法或者相对密度法。然而在实际检验过程中,笔者认为,检验人员不仅需要对液体的物理特性有所了解和熟悉,对于流动性好、不易挂壁的液体用绝对体积法,而且还要对包装容器是否影响检验结果引起重视,不管是瓶装还是易拉罐装直接用绝对体积法,这样在检验易拉罐装的商品(如苏打水)时,由于易拉罐本身结构成开口处较小,将包装容器内的液体倒入容量瓶时,会有一定液体残留在包装容器内难以倒出,导致很容易把合格的判断为不合格。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检验易拉罐装带气的液体(如啤酒、碳酸饮料),在打开包装容器的瞬间会产生大量泡沫从开口处冒出,一时无法用消泡剂及时消泡。其中,易拉罐内液体与罐口之间空间较小,一旦打开泡沫就冒出,净含量减少又无法收集,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也就在所难免。

针对上述两种商品选用一种计量检验方法必定直接影响检验结果准确性。因此,笔者决定用两种计量检验方法对上述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比较分析。一种是带有气体的啤酒;另一种是没有气体的苏打水。分别抽取10听啤酒和10听苏打水作为样本量,其批量为50听。它们标注的净含量分别为355mL和330mL,分别用绝对体积法和密度法,对上述啤酒和苏打水进行计量检验。首先,检验啤酒应用绝对体积法,检验结果啤酒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15mL,标准偏差为0.05mL,修正值为0.05mL,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20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用密度法检验,其测定密度值为1.0030g/mL,平均实际含量为356.25mL,检验结论为合格。然后检验苏打水,所使用的计量检验法同样为绝对体积法,检验结果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29.08mL,标准偏差为0.22mL,修正值为0.23mL,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29.31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再用密度法检验,其测定密度值为1.0010g/mL,平均实际含量为331.26mL,检验结论为合格。

通过分析比较上述两种商品的净含量检验,不难发现,虽然从产品的物理特性上都是流动性好、不易挂壁液体,直接用绝缘体积法是正确的,但是从包装容器上分析,带气体的液体在打开的瞬间在压力作用下,使大量泡沫冒出,使冒出的液体又不能收集在一个容器内,因此导致净含量不足的现象在所难免。另外,检验没有气体的液体时,由于易拉罐本身有边角棱,当打开罐口从罐口向容量瓶内倒入液体时,受包装容器罐口的制约,使液体残留在包装容器内棱角边上,这样检验结果不合格不足为奇。笔者认为,选用绝对体积法检验易拉罐商品考虑不

全面。而使用密度法检验这类产品时,既不存在包装容器内的残留量,又没有必要考虑打开包装容器时的泡沫流出。关键一点在测定液体的密度,用电子天平称量密度杯的重量,然后,打开密度杯将液体注满,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注入密度杯时,对于啤酒喝碳酸饮料一定要加入消泡剂,待气泡消除后,再注入密度杯,称量密度杯和其内容物的重量,该重量减去密度杯的重量即为定量体积的商品重量。上述密度检验重复进行3次,取3次检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本单位实际含量的计算密度。测定皮重时,用剪刀剪开易拉罐罐体,清理干净罐内的液体,然后称皮重。

笔者认为,在检验易拉罐这类商品时,必须根据被检商品物理特性以及包装容器从中选择合理的计量检验方法,而不是凭借个人感觉认为流动性好、不易挂壁的液体就用绝对体积法,使用这样的检验方法缺乏对整体商品的考虑。笔者建议对以体积标注的净含量商品,特别是对于易拉罐装的商品最好选用密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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