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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个人隐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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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个人隐私的规定:

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 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 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 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 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 [高人民审判委员会1993年6月15日第

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 15号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著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 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 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 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 人

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入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 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 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 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 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 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 精神

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可根据侵权人的 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 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卜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的,人民可以采取公告、登报 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 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四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司法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 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 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 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 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 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 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 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的费用。听证依照 以下程序组织: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外,听证公开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 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案件,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 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 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 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 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三卄

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

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 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 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 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 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 査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人民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 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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