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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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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1、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2、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

级行政区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后,方可运输。 3、

应当凭证运输的,运输人员应当自启动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

或者午安安证明。运输前还应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收货人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4、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承运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

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来承担运输任务,属危险化学品的还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驾驶员、押运员还应熟悉所装运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方法。 5、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和窗口必须具备国家的相关标准和

资质,证照手续必须齐全。严禁超载超限运输。对于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易制毒化学品,禁止同车装运。装载的货物必须捆绑牢靠,或关严阀门,防止失落或泄漏。运输途中发现易制毒化学丢失、被盗被立即报告当地机关。

6、 运输途中需要临时停车的,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易制毒化

学品运达目的地后,立即通知收货人卸货,在品种、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有关单、证上签字,输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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