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类 别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适 用 对 象 机关 部(委)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级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 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级机关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 4
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办公用房 基本 办公 用房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附属用房 包括内容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办公室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 服务用 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 房 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 设备用 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 房 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 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类 别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正司(局)级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部级正职 部级副职 42 24 机关 18 副司(局)级 处级 12 9 处级以下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省级副职 正厅(局)级 42 30 副厅(局)级 24 18 正处级 副处级 12 9 处级以下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类 别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平方 计算方法 米/人) 机关 7~9 省级机关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市级机关 6~8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县级机关 6~8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乡级机关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由省级 按照规定和 精神自行做出规 定,原则上不得 —— 超过县级机关。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
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7
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
8
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 5 的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 5 建筑容积率指标
类别 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容积率 2.0 2.0 1.2 1.0 由省级按照规定和精神 自行做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 25 平方米/辆,自行车 1.2 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 1.8 平方米/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 30 %,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9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表 6 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表 6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类别 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建筑面积(平方米) 6000 6000 4000 2000 —— 第二十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 表 7 的规定:
表 7 标准层建筑面积
分类
四层及以下办公用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 600 1000
五层及以上多层办公用房
高层办公用房
1200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 8 的规定:
表 8 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
类别 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使用面积(平方米) 300 300 240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120 由省级按照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 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10
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施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 2.5~2.7 米;
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 2.6~2.8 米;
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 2.6~2.8 米;
4、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 2.8~3.0 米。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长度≤40 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5 米且不宜大于 1.8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8 米且不宜大于 2.1 米。
2、走道长度>40 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5 米且不宜大于 2.1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8 米且不宜大于 2.5 米。
第三十三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满足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抗震、节能规范等的规定,并确保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
11
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第三十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包括楼地面、墙面、柱面、天棚、内门窗、轻质隔墙、细部等,不包括活动家具、窗帘、饰物等。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可分为基本装修、中级装修、中高级装修三类,并宜符合表 9 的规定。
分类 表 9 装修标准
装修要求 基本装修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普通 PVC 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 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 中级装修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 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 中高级装修 选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档 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局部选用中高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中高档石材、木材、普通化纤地毯;墙、柱面可选用中档 饰面板或涂料;天棚可做中高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高档复合木门或 玻璃门。 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房间或部位
类别
表 10 装修选用标准
机关、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12
乡级机关
一般工作人员 办 办公室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公 室 领导人员办公室 中高级 中级 基本 基本 中级或基本 基本 中级或基本 基本 中高级或中级 中级 服 会议室、接待室 务 用 其他用房 房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设备用房 附属用房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 中高级 中级 中级或基本 基本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灯具。
第四十二条 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 罩。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墙面、柱面、外门窗、门头、台阶、坡道等。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实用、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室外装修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宜超过表 11 的规定。
表 11 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
类别 比例(%) 机关 35 13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35 35 30 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 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 26℃。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 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 0.4,并满足自然采光的要求。
第四十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办公用房,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或分用户的室温可装置,并按使用部门或耗能部门设置热、冷量分摊计量装置。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其供水设备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 9 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第五十一条 各类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12 的规 定。
表 12 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部位 14 照度标准值(lx) 300 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门厅等 档案室、资料室等 200 第五十二条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yibo.net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