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和及养护用水检验验收要求 报检:仓库管理员 检验:试验员 监督:总工 10.1质量标准
拌和及养护用水质量指标应符合本制度引用标准及JGJ 63-2006《混凝土用水标准》的规定。
10.2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拌和用水可采用饮用水。采用其他来源的水时,水品质指标及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3要求。
养护用水除不溶物、可溶物不作要求外,其他标准应符合表13规定。 10.3验收频次及取样规定
10.3.1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在放水冲洗管道后接取,或直接用容器采集,不得将地下水积存于地表后再从中采集,水质检验水样不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水样不少于3L。
10.3.2新水源、同一水源的涨水季节或使用同一水源达一年者必须进行委外全项检验。
表13 拌合及养护用水的品质指标及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pH值 不溶物含量,mg/L 可溶物含量,mg/L 氯化物含量(以Cl-计) ,mg/L 硫酸盐含量(以计) ,mg/L 凝结时间差,min 抗压强度比,% SO42-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 >6.5 <2000 <2000 <350 <600 ≤30 ≥90 抽验项全检项目 目 √ √ √ √ √ √ √ 备注 初、终凝时间差 8
碱含量(以当量Na2O计),mg/L <1500 √ 10.4合格判定准则
委外全项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作为拌合水使用。委外全项检验中除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不做要求外其他符合标准要求,方可作为养护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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