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形是: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有什么条件
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宜办理,由其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
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
3、案件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
4、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提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
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指定管辖的,应由上级纪委监委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上级纪委监委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分别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和原管辖的纪委监委,上级纪委监委将其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只需要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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