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对于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即国家司法机关对侵占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被害人告诉的,司法机关才能开始追究侵占罪行为人的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对侵占罪的告诉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告诉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侵占罪的告诉人应是被害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告诉的对象。
被害人应向谁告诉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被害人向机关、人民、人民中任何一司法机关告诉的,都应视为已经告诉。
(三)侵占罪的诉讼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23号)第一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不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因此,侵占案件只能由人民直接受理,并按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一、私营企业职务侵占罪是公诉还自诉
职务侵占罪不可以自诉。原因如下: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直接提起诉讼。职务侵占罪不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内,属于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