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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中农村外嫁女资格认定问题

来源:图艺博知识网
·204·2019年02月(下)法制博览法律经纬

论土地征收中农村外嫁女资格认定问题

房明燕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000

,“外嫁女”的资格认定是其主要争议点。由于我国有关立摘要: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日益增多

“外嫁女”法的缺失,村民决议所确定的成员资格极易侵害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外嫁女资格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嫁女;成员资格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6-0204-01作者简介:房明燕(1998-),女,汉族,陕西咸阳人,西北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外嫁女案件总体情况分析(一)案件概述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现有数据显示,涉及土地征收的案件共14346件,民事经济类多达13212件,占比92%,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从近五年的案件来看,农村土地征收以“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主,涉案标的数额主要集中在10—40万,案件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2013年—2017年,全国各地均有所涉及。其中以外嫁女为原告的案件占该类案件的80%左右,其诉讼请求大都被各级所支持。

(二)案件特点

土地征收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数量最多且呈上升趋势。随着土地征收进程的加快,案件发生地日益广阔,涉及我国东、中、西部大多数地区,往往以集体成员为原告、以村委会为被告,一般历经一审和二审,原告胜诉率高。

(三)案件成因分析

土地征收地域和范围的扩大,使得该类纠纷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村民决议分配赔偿款不公平、不民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极易被侵害。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依据不明确、不统一,是集体成员民主决议的分配方案侵害特殊群体合法财产权,以及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日益增多的一个主要因素。受中国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外嫁女往往被排除在分配之外。

二、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分析(一)外嫁女概念的界定

外嫁女是指与本村外的公民结婚后户籍仍在本村的女性农民,或因结婚户口迁移到夫家后离婚,户口仍在夫家所在村的农村妇女。

(二)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现状

外嫁女受侵害的土地权益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费分配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来看,大多是侵害外嫁女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权益,对于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嫁女而言,基于承包地被征用而给予的补偿,她们被排除在享受范围之外。

(三)外嫁女权益受侵害成因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立法空白

《物权法》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实践的重要问题。成员资格究竟是村民资格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而且法律没有对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学术界观点和实务界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一般有单一户籍说、权利义务说、社会保障说、综合认定说。综合认定说目前为大家所接受,就该认定方式来说,结合了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功能和

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个较为全面合理的认定方式,一方

面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的保护,另一方面给予其他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的一种保障,有利于解决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费用的分配。

三、具体建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法定化1.立法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立法机关应制定统一明确的法律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建立明确的认定标准、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对地方制定的相应法规进行规制,避免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并与民间习俗相协调,在不背离法律的基础上做好与民间习俗的较好融合,从而增加制定法的认可度和可操作性。

2.明确外嫁女资格认定标准

制定相应的外嫁女主体资格认定细则,综合外嫁女的户籍情况、婚姻状况、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认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外嫁女的权益。

(二)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规制1.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

《》、《妇女权益保》、以为指导,结合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委》

,会组织法》在尊重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就村民自治管

理章程的内容和日常会议决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

2.设立双重监督制度

通过地方的审查监督引导村规民约的改进完善,利用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村民决议的内容、程序进行监督,通过双重监督约束村规民约的任意性。

(三)建立健全外嫁女权益保护机制1.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充分发挥现有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外嫁女提供尽可能的法律救济,同时加强农村的法制教育,努力培养全民懂法、全民守法的新风尚。

2.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村民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对外嫁女权益提供保护,对于外嫁女这一类特殊群体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在处理赔偿款纠纷上充分考虑人身关系。

3.建立必要的司法审查制度土地征收中,司法机关应就村委会的土地赔偿款分配办法进行审查,特别关注外嫁女的权益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减少村规民约对集体成员权益的侵害,加强对外嫁女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J].中国法陈小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2012(1).学,[2]谢根成,吴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及对策[J].管理学刊,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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