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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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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与社会2014年l0月上第28期总第574期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尹【摘琳 (海南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要】文章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了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 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制度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内容中,刑事和解制度属于一种特殊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心理学依据 的法律制度,它的存在使得我国法律体系在理论和构思上都 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历程上可以明显 看出,它的出现要早于相关理论研究过程。刑事和解现象兴 起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它是一种以合作协商的形式恢复社 会秩序的一种案件解决方式,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与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双在方在中间人的帮助之下, 以达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真诚悔悟的目的,就犯罪嫌疑 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进行 实际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加害行为给予谅解,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刑事责任给以宽大处理,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政治经济学依据 法律的形成过程与国家政治观念、政权结构的不断变革 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旦国家建立完成,就需要对政治理 论和政权结构进行全面调整,以完善国家和个人相互之间的 关系。之所以要全面构建国家法律体系,是因为社会大众逐 步认识到国家法律是保护个人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础,能够 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但同时国家法律体系也限 制了个人自由空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侵害了个人安全和利 益。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 著名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所谓“市民社会”就是将各个成员作 为的单个人联合,是一种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 合制度的构建是成员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成员人身保证和 财产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在维护每个成员特殊利益和公共利 益外部秩序的前提下构建的。随着“普遍国家”概念的出现, “市民社会”也有了不同含义,它是指单一的个人、社会阶 层、不同团体和机构的有序组合。对于一个政治国家而言, 它的权利是要建立在市民社会公民权利基础智商的,政治国 家权利的稳定必须要向市民社会做出一定的让步才能够第一 保证。相同只有对公民的权利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和保障, 整个社会才具有发展动力,才能够不断的进步。所以,我们 在研究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理论时,应该特别关注国家权力 行使范围的和对公众私权的保护。虽然很长一段时间以 来,国家权力都拥有者至高无上的地位,但随着社会公众在 权利观念上的转变,国家权力已经逐步的发展至有所约束的 情况。换句话说,市民社会的发展就是个利与国家权力 逐步平衡的过程,以自愿为前提,以自治为基础,全面开展 具体经济和社会活动,努力实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 对立态势。刑事和解理念的出现给刑事法领域造成了巨大的 震动,它模糊了刑事诉讼领域公权与私权的严格理论界限, 在具体刑事纠纷中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在很大程度 上刑事和解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与适当让步, 而且这种让步情况也是的国家公权和公众私权都得到了应有 的保障。 ・98・2014.VOL.574.N0.28 被害人在遭受到伤害之后不仅会在经济上产生一定的损 失,而且还极有可能会遭受巨大的精神刺激。通常情况下,被 害人在遭受到伤害之后,其心理都会由生气逐步发展到愤怒, 在心理上出现大起大落的状况。虽然这些心态变化也属于正 常状态,但被害人受到伤害之后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出 现这种心理情绪上的变化,极大的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心理学理论告诉我们,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最有可能呈现出 来的两种心理状态是极端报复心理和极端宽恕心理。报复心 理的出现很正常,因为被害人遭受到了被告人的侵害,其最 初的心理基本都是以愤怒和报复为主,不愿意与被告人有过 多的接触,强烈希望对被告人进行惩罚;而宽恕心理就是指 被害人自己愿意放弃报复或者惩罚,对被告人持有宽容的态 度。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被告人侵害之后容易产 生报复被告人的心理,与这一心理变化过程相配套的就是具 体刑罚;而一旦被害人宽恕了被告人之后,就意味着被害人 不愿意再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来惩罚被告人,这时候刑事和 解就成为被害人宽恕心理的具体体现。影响被害人宽恕心理 变化的因素有很多种,但我们根据宽恕心理学的相关研究理 论可以从实践中对这些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处理。 二、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功能受到削弱 刑事和解制度是刑法宽和化与人道化的最直接体现,是 人类同情心和怜悯情感在国家制度上的缩影。随着社会的不 断发展,宽严相济的刑事将会是未来国家法律制度的重 要组成内容,法律制度各个细节的不断完善将在很大程度上 起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作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预防被害人 发生逆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制度为被害人和被告人提 供了一个相互沟通和理解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被 害人痛苦,弥补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而且通过刑事和解 制度能够帮助被害人获得合理赔偿,通常情况下被告人都会 按照被害人的要求尽可能的满足。 (二)有违法律的平等原则 我国中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 人犯罪不管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均要平等 的适用刑法追求其形式责任。但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化, 使得很多社会公众开始担心花钱买刑行为的可能性出现,这种 形式严重违反了刑法所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拥有较多社会资 源的富有群体就可以通过经济赔偿方式来争得被害人的谅解, 进而利用刑事和解制度来获得法律上的从轻、减轻甚至于免 除法律处罚;而社会资源相对较为匮乏的贫困群体就会因为 无力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无法在金钱或者物质上给予被 害人一定的补偿,只能无奈面临法律的惩罚。这也是为什么 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刑事和解制度就是为有钱人设置的国家 性福利,是这一群体逃避国家法律惩罚的有效措施。 (三)对被害益的损害 青年与社会2014年10月上被害益保障一直被标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但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很容易发现,因为刑事和解中权利过度推 进使得被害人受到了再次伤害。在人类文明初期,国家很多 制度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在物质和精神层面上,基本没有垄 断犯罪追诉权的能力。所以那个时期是被害人作为原告起诉 的私诉时期。但随着国家政权的逐步稳定,为了能够维护和 扩大私有制基础,大多数国家都开支运用集权整体来控制整 个国家机器的运转,强化对内压制和对外征服,这样一 来就从被害人手中基本掠夺了全部权利。而且很多国家 也开始垄断全部刑罚权,诉讼程序基本开始从私诉向国家追 诉转移。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完善措施 第28期总第574期 第二,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真正作用。我国人民陪审员 制度从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8O年,2005年5月我国立法机 关正式颁布了我国历史上首部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 法律。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上升到了立法高度,它的实施 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有着非常的促进作用,在很多细则方 面可以说是进行了一次根本变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 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之外,在任何一次审判活动中享 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中还对人民陪审员的具 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中, 能够依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和犯罪程度上来判定处罚力度的情 况非常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大多数人民陪审 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基本保持只陪不审的情况,而且 (一)对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增加“被告人认罪” 的限定条件 我国现行刑事和解制度中虽然对使用案件类型进行了一 定说明,但就目前该制度的构建情况来看,笔者个人认为应 该增加“被告人认罪”这一限定条件。通过对大量刑事案件 的研究我们发现,虽然有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犯 罪人能够承担被害所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并且也愿意兑现, 但其根本没有对自己的罪行加以反省,甚至于连基本的悔过 心理都没有。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要让犯罪人 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能够自我反省自我检讨, 以防止其在今后的生活中再发生犯罪行为,这一点也是双方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对其进行“从宽”处理的最根本条 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复其情 绪,有时也能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但如果犯罪人 只是给予经济赔偿并没有认识到自身的过错,那么他的这种 赔偿行为恰恰反映出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陛极大,如果依然 根据和解协议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势必会给社会 带来更大的伤害,更加助长犯罪人的嚣张气焰,使得其在心 理上形成“有钱不怕事”的心理。所以,目前我国的刑事和 解制度完全有必要对能够使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增加“被告人 认罪”的条件。 (二)吸收社会力量担任刑事和解的主持者 第一,建立系统的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制度。我 国实际上已经在早些年前就已经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地位 给予了立法确认,而且国内很多城乡均已经成立了在原有农 村村委会的基础上构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的调解 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人员是由社区成员、村委 会干部、老师和一些有长期调解经验的人组成,这几种身份 的公众具有长期群众工作基础,能够取得民众一定程度的信 任和认可。但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人民调解制度仅限于在民事 案件中使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急需人民调解制度作为 调解参与人之一,以尽可能的分担司法机关的压力。而且人 民调解委员会因其中立性和代表私权利的特性,较容易获得 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感,提高解决纠纷的成功率。构建系统的 人民调解制度的首要工作就是将刑事和鳃写入国家调解法当 中,以立法的形式来明确人民调解制度调解范围和调解原则。 当前我国人民调解法中并没有将刑事案件列入其中,所以在 今后的立法中应该中重点分析调解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对人 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全面调整和优化,通过对调解 人员的职责、权利的严格界定,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民调解制 度的任何程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成立专门的刑事和解部门, 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在调解员的选拔 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定要制定完善公平公正的聘用选拔制 度,可以返聘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退休法官,或者具备 优秀技术素养的人员。 很多人民陪审员在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根本没有发言权。 这种状况不仅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重证据和法律的理念,同 时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的陪审员制度是通过借鉴西方模式而发 展起来的,本质上并没有与国家刑事诉讼审理有机的结合在 一起。所以今后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陪审员 的地位和职责,给予人民陪审员一定的权力,保证其在具体 司法机关参与和解的过程中,能够真正的参与到案件进程当 中,发挥调解作用的同时,还能具体监督整个和解过程的公 正性,从根本上实质上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具体刑事诉讼 过程中。 第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构建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我 国刑事和解体系正在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每一个刑事案件 中的犯罪人所需要补偿和自我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发多样。 很多刑事和解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社区矫正机构 均在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阶段西方国家社区矫正机构 可以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监督型。这种类型在实践 中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对犯罪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而 且犯罪人还需要对被害人在经济上和精神上进行一定的补 偿;第二种,寄宿型。这种类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就是将罪犯 安置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通过社区专门服务人员的心理辅导 和疏通,以尽可能的让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加以深刻反 省;第三种,释放型。这种类型主要是由中途之家、监外就 业和探视制度等几部分组成。释放型矫正机构的成立主要目 的是为了缩小犯罪人和社会的距离,进而帮助犯罪人回归社 会之后能够很好的适应社会以及周围变化的环境。笔者个人 认为我国国家虽然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差异,但在刑事 和解制度的发展上,可以借鉴并学习西方国家的社会矫正机 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实行家庭监禁、电子监控等措施, 给予犯罪人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同时,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 进行深入全面的心理教育辅导,以帮助他们在本质上出现概 念。而且还要对进人社区矫正机构的犯罪人进行适当监督, 以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践中要不断扩大社区矫正 机制的适用范围,不要仅仅将范围局限在缓刑或者假释犯罪 人身上。此外,随着我国多元化刑事和解体系的发展,应该 逐步扩大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完善社区矫正实施方法,强调 在多元化和解制度中物质保障和人性化回归方面的内容。 参考文献 [1]杜宇.理解“刑事和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王一俊.刑事和解[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10 [3】宋英辉,何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尹琳(1979.08一),女,山东临清人,法 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2014.V0L.574.N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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