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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医保卡怎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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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医保卡办理程序如下:

一.医疗保险转移情况

1.省内转移,如果是在省内转移医保,只需要填写医保转移申请表,然后带上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所在地的经办单位办理转移手续,然后到转入地办理录入手续即可,以前缴纳的医保直接累计。

2.省外转移,省外转移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出地医保经办单位领取转移证明,并携带证明到转入地的经办单位,如果医保账号中有余额,将直接兑现给本人。

3.出境或出国,需要填写申请表,并到转出地医保经办单位审核,若医保内有余额,将直接兑现给本人。

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填写所在省份的《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二.医保转移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养老保险手册;

3.医疗保险证卡;

4.《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医保转移注意事项:

1.医保转移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单位接收的,个人应该在终止原几班医疗保险关系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2.医保关系转移,三种医保可自由转移,分别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医疗保险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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