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三次流拍的处理: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可以将所拍卖的房屋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再行变卖时可以酌情降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变卖房屋,仍不接受抵债的,可解除查封、冻结,将房屋退还被执行人。购买拍卖房有何利弊
关于“利”的分析
可以避开限购令,对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定,是否也按照限购令执行。因此,我们说目前还是一个“灰色地带”。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屋竞得人必须拿着出具的房产权属变更司法裁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书及身份证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区域的房产主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可以规避部分税种,一般来说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出具了的协助执行书后,通过拍卖所得房屋只需缴纳契税,不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但目前这种操作方式尚存一定争议。
关于“弊”的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上述法律规定是我们经过拍卖取得房屋的基本法律依据,很多人都认为从取得的被拍卖房产应该是非常安全保险的,但实际情况往往事与愿违,因为不是专业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因此在实际执行时,经常会出现司法权与行政权“打架”等对于普通购房人来说无法预见的风险。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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