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不是属于袭警;现在袭警是属于单独的一项罪名;袭警罪中对“暴力”的程度要求显然要高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从法条的设定来看,袭警罪的暴力仅仅针对人身,但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袭警罪中的暴力手段包括捆绑、殴打、持械攻击、驾车冲撞等。侵害对象必须是人民的人身安全,对袭警行为的确认,要严格区分以攻击、伤害人身为目的的暴力袭击行为和以抗拒执法为目的的反抗行为:前者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适用袭警罪;后者虽也伴随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但其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程度较低,一般适用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为抽象的危险犯,不以需要造成伤害后果为构罪的必要条件,暴力行为只要具有阻碍执行职务的危险即可;使用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危及其人民的人身安全,同样视为袭警罪。倘若不存在带来人民受害的结果,且危害较轻,则一般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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