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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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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1)没有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2)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3)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泄愤报复等非法目的,买凶、雇凶或纠集黑恶势力伤害他人身体的;

(4)多人携带强制单或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公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5)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6)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犯故意伤害罪,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仅仅是轻伤的话,相比之下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而对于造成重伤的损害结果,如果具有法定的情形,那也有可能被判缓刑,这个可以委托刑辩律师,在庭上为被告人争取以下。而对于没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属于累犯的被告人,根据规定是不得适用缓刑的。由此可见,被告人最终能否被判缓刑,很大程度上还是要取决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什么情况。

一、病态取保候审会根据我的态度判缓刑吗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判决前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且其具有认罪悔罪等诚恳态度的,则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时,可能会判缓刑。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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