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坚持的原则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法律规定如果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强奸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是什么
强奸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杀人的怎么处理
我国未成年人的年龄规定是未满十八周岁。有关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杀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杀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对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第3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