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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与假一赔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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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适用于生产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经营者自愿对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的情况。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承诺,若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且严于法律规定,则按约定履行;若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按法律规定履行。惩罚性赔偿是一种例外,应谨慎且适度使用,而“十倍赔偿”更是需要审慎对待。

法律分析

假一赔十适用于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另外也适用于经营者自愿对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的情况。

法律客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补偿性救济,而非惩罚性救济,消保法所规定的双倍赔偿是违约救济的例外情形,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违约救济方式。双倍赔偿,就意味着受害人在自己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部补偿以后,再得到相当于原有损失的一倍的利益。因为这种作法也存在激励人们去追求不当利益之弊端。因此,法系国家普遍反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之设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该算是借鉴英美法而设立的一种比较严格的违约救济方式,是违约救济制度的一种例外。中国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通常来说是对一般违约责任的一种补充性的规定,并不像很多人说得那样是属于对非违约方消费者最低程度的保护,而且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既要谨慎也要适度。就更不用说对所谓的“十倍赔偿”(尽管是约定)的适用了。

结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假一赔十适用于生产者或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违规行为,并且也适用于经营者自愿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违约救济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然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我们需要谨慎和适度。因此,对于所谓的十倍赔偿,我们需要审慎考虑其适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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