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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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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承受,一个是企业合并。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勿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

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

并且,债权的权利、抗辩和债务的从义务、抗辩权一并移转。

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是不是双务合同?

是双务合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移转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移转。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二是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四是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二、合同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

合同债务转让后,按照不同的债务转让情形,会产生以下效力: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合同债务全部转让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诉请人民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合同债务部分转让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如果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则应该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此时仍然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合同债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比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也会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证债务不会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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